许昌市投资总公司
    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 > 公示公告

    许昌市清风教育中心项目水土保持询价公告

    时间:2024-05-08 17:24:22    点击量:1537

      “许昌市清风教育中心项目水土保持”的潜在投标人应在《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》网站公示公告栏(http://www.xcstzzgs.cn/)获取询价文件,并于2024年5月11日18点00分(北京时间)前提交响应文件。

      一、项目概况

      (一)项目名称:许昌市清风教育中心项目水土保持。

      (二)项目概况:许昌市清风教育中心项目位于明礼街以南,周寨路以东、许州路以西,占地面积40341.00㎡,总建筑面积47804.00㎡,其中地上建筑面积33854.00㎡,地下建筑面积13950㎡。

      (三)采购方式:询价。

      (四)采购人:许昌市市投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。

      (五)标段划分:

      一标段:许昌市清风教育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。

      二标段:许昌市清风教育中心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及竣工验收。

      (六)控制价:

      一标段:30000元(含税价),超出此报价为无效投标。

      二标段:50000元(含税价),超出此报价为无效投标。

      (七)采购范围及需求:

      一标段:许昌市清风教育中心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,通过采购人及水土保持行政部门审批;

      二标段:许昌市清风教育中心项目水土保持监测、竣工验收,配合水保监理,最终通过采购人及水土保持行政部门验收。

      (八)服务周期:

      一标段:自签订合同后至水保方案通过审批止。

      二标段:自签订合同后至竣工验收止。

      (九)合同及费用支付方式:

      一标段:水保方案编制完成并通过行政部门审批后30日内,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。

      二标段:水保项目通过水土保持行政部门验收后30日内,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。

      二、申请人资格要求

      (一)具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。

      (二)未被列入“信用中国”网站失信被执行人、异常经营名录、税收违法黑名单的投标人;未被列入“中国政府采购网”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;未被列入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”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投标人。

      (三)投标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独立法人资格。

      (四)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。

      (五)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、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,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。

      (六)本项目实行资格后审。

      三、开标

      (一)时间:2024年5月13日9点00分(北京时间)

      (二)地点:许昌市智慧信息产业园科创基地四楼开标室(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,投标人无须到现场),许昌市明礼街与魏武大道交叉口东北角。

      (三)本次评标采用“低价中标”原则,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人,若出现最低报价相同的,采购人会通知投标人重新报价。

      (四)评标期间,投标人保持响应文件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,评标小组随时可能对响应文件内容质询,投标人应及时进行答复(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、电子邮件等)。

      (五)特别提醒:一标段和二标段的中标人不能是同一个单位,若出现一标段和二标段是同一个中标人,该中标人要主动放弃其中一个,采购人会按照排序情况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。

      (六)一标段、二标段的响应文件要求分开装订并密封。

      四、响应文件组成

      详见附件,响应文件要装订并密封,密封处加盖公司公章,一式3份。不按照附件要求提交资料或者缺少的,为无效投标。

      五、其他事宜

      (一)询价公告发布方式:本次询价公告在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网站(http://www.xcstzzgs.cn/)发布,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。

      (二)询价文件获取:询价文件请到许昌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网站(http://www.xcstzzgs.cn/)下载。

      (三)资料提交方式及截止日期:现场递交或邮寄均可,截止时间:2024年5月11日18:00,邮寄方式按收到时间为准。超出此时间提交的响应文件视为废标。

      (四)资料提交或邮寄地点:许昌市老年大学11楼1108室,许昌市均都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东北角。

      (五)采购人不组织踏勘现场,投标人可自行组织。

      (六)联系方式:李先生 0374-2960311

      许昌市市投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

      2024年5月8日

            附件:附件